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80余年光辉历史,始创于1939年,原为部队药厂诞生于太行山革命根据地,取名利华药厂;1949年随军迁京,后更名北京制药厂,发展为国有大型化学药综合制剂企业,奠定北京现代化学制药工业基础;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更名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外延扩张成为立足北京、辐射全国的跨地域集团;2010年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旗下,2012年更名为华润双鹤,现为华润集团大健康领域业务单元之一。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新药研发、制剂生产、药品销售、原料药生产及制药装备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产品线和品牌优势、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强大的渠道与终端覆盖及管理能力、国际化优势、富有活力的团队优势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经济实力、竞争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位居国内制药公司前列。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4.47亿元,净利润12.15亿元。
公司积极布局普仿药业务、输液业务、差异化药业务和创新药业务四大业务平台,深耕慢病、输液、儿科、肾科、精神/神经等领域,进入肿瘤领域,0号、复穗悦、硝苯地平缓释片、匹伐他汀钙片、糖适平、BFS输液、珂立苏、腹膜透析液、丙戊酸镁缓释片等18个重点产品年销售额超亿元。旗下拥有“双鹤及图”“赛科”“湘中”等商标,荣获多项荣誉。
公司加速创新转型,搭建多个技术平台,产品集群不断丰富,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与国内外院校、研发机构及制药企业合作,加快产品获取;拥有国内一流的生产制造能力,20家生产基地分布在国内华北、西北、华中、华南等地区的14个省市,构建先进的生产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对标国际一流标准;销售网络覆盖全国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在华北、江浙及输液根据地市场有较强的影响力,部分原料药和制剂产品远销国际市场40余个国家,通过丰富的产品支持、贴心周到的营销服务、良好的终端掌控能力和专业化的市场营销团队,与客户携手共赢。
未来,华润双鹤将继续加快创新转型和质量发展,落实华润集团“1246”模式,服务大国民生、打造大国重器,致力成为大众信赖的、创新驱动的世界一流制药企业,为行业发展和大众健康作出更大贡献。
企业名称 | 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官网 | https://www.crpharm.com/ |
企业电话 | 010-57985000 |
企业邮箱 | pub@crpharm.com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北三环中路2号院7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668C |
注册资本 | 18507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7-03-22 |
登记状态 | 在营企业 |
发证机关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24-12-31 |
执照有效期 | 2007-03-22 ~ 2057-03-21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企业高管/名人 | 韩董,白晓松,郭键勋,冯毅,吴峻 |
经营范围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十)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十一)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三)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