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动力技术先行者,康明斯设计、制造、分销多元的动力解决方案,并提供服务支持。公司产品囊括柴油及天然气发动机、发电机组、交流发电机、排放处理系统、涡轮增压系统、燃油系统、控制系统、变速箱、制动技术、车桥技术,以及氢能制造、存储及燃料电池等产品。
康明斯创立于1919年,总部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哥伦布市,在全球拥有约75500名员工,致力于通过教育、环境和机会平等三大领域构建健康社区,驱动世界前行。康明斯公司由发动机事业部、动力系统事业部、零部件事业部、分销事业部、新能源动力事业部组成,这五个事业部既互相独立、又互为补充。康明斯全球范围内有10600多家认证经销网点和500多家分销服务网点,面向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
康明斯与中国的商业联系始于1975年,时任康明斯董事长埃尔文·米勒(Irwin Miller)先生访问北京寻求商业合作。1979年中美建交,中国对外开放伊始,康明斯驻华办事处在北京成立。康明斯从此开始在华进行发动机本地化生产,1981年重庆发动机厂开始许可证生产康明斯发动机,并在1995年与康明斯联合成立中国合资发动机工厂。到目前为止,康明斯在华总计设有37家机构,包括26家制造企业,员工13000多名,生产发动机、发电机组、交流发电机、涡轮增压系统、排放处理系统、燃油系统、氢能制造、存储及燃料电池等产品;18家省级客户支持中心,以及3000多家康明斯及合资体系授权经销商。
康明斯坚持与中国大型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实现共同发展。作为较早来华进行本地化生产的外资柴油机企业,四十多年来康明斯已经与包括东风汽车、重庆机电、陕汽集团、北汽福田、柳工集团、和江淮汽车在内的中国领先企业组建了六家发动机合资厂,康明斯24个发动机系列中已有19个在中国本地生产。
康明斯是较早在华设立研发中心的外资动力供应商,2006年8月,康明斯与东风公司合作设立的发动机技术研发中心在湖北武汉启用。除针对中国市场量身开发适合的产品,康明斯中国技术中心也在不断扩大与中国伙伴在研发领域的合作。
中国区已经成为康明斯全球规模较大、增长较快的海外市场之一。历经近50年的发展,康明斯已经成为中国动力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合资、独资生产和技术转让,为中国发动机产业的现代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企业名称 |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官网 | http://www.cummins.com.cn/ |
企业电话 | 010-86478888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广顺南大街8号院3号楼H区7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25912157K |
注册资本 | 18977万美元 |
成立日期 | 1997-01-06 |
登记状态 | 在营企业 |
发证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23-09-06 |
执照有效期 | 1997-01-06起长期有效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企业高管/名人 | 刘总,荣湛宁 |
经营范围 | 一、在中国的柴油发动机、发电机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二)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公司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三)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四)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五)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包括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商务咨询服务等在内的售后服务;(六)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三、进口并在国内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其同类商品(特种商品除外),国内采购商品(特种商品除外)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提供与上述商品分销相关的配套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分包;送货服务;仓储服务;促销及营销;安装;包括维修及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以及包括提供能源解决方案在内的商务咨询服务;四、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六、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七、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九、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一、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二、从事技术进出口。十三、在中国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十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十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以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